原子能機構充當若干國際核損害民事責任法律文書的保存人,這些文書旨在確保提供賠償,以彌補核裝置上或核材料運進或運出裝置的過程中發生的核事件造成的損害,包括跨境損害。這些文書包括《關于核損害民事責任的維也納公約》及其修正議定書、《關于適用“維也納公約”和“巴黎公約”的聯合議定書》和《核損害補充賠償公約》。
原子能機構關于核責任的工作得到了國際核責任問題專家組國際核責任問題專家組的支持。
原子能機構充當若干國際核損害民事責任法律文書的保存人,這些文書旨在確保提供賠償,以彌補核裝置上或核材料運進或運出裝置的過程中發生的核事件造成的損害,包括跨境損害。這些文書包括《關于核損害民事責任的維也納公約》及其修正議定書、《關于適用“維也納公約”和“巴黎公約”的聯合議定書》和《核損害補充賠償公約》。
原子能機構關于核責任的工作得到了國際核責任問題專家組國際核責任問題專家組的支持。
?《關于核損害民事責任的維也納公約》 旨在通過制訂對由于核能的某些和平利用造成的損害提供財政保護的一些最低標準來實現締約方國家法律的統一。
《關于核損害民事責任的維也納公約》規定的國際核損害民事責任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照搬了交存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秘書長的《核能領域第三方責任巴黎公約》。 “聯合議定書” 旨在建立兩公約各自締約方之間的條約關系,并消除兩公約同時適用于同一核事件可能引起的沖突。
?“補充賠償公約” 旨在建立最低國家賠償額以及在國家賠償額不足以賠償核事件所造成損害的情況下通過締約方提供的公共資金進一步提高賠償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