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機構保障執行活動的成果是原子能機構每年得出并通過《保障執行情況報告》向理事會報告的保障結論。
得出保障結論
為了對每個有生效保障協定國家得出保障結論,原子能機構需要開展充分的保障活動,對其就一國可獲得的全部保障相關資料進行全面評價,還需要處理在其保障活動過程中發現的異常情況、問題或不一致,并評定是否存在其判斷將構成保障關切的跡象。
結論類型根據生效的保障協定類型而有所不同。
對于既有生效全面保障協定又有生效附加議定書的國家
- 如果原子能機構秘書處完成了一切評價,沒有發現已申報核材料從和平活動轉用的任何跡象,也沒有發現已申報設施和設施外場所存在未申報的核材料生產或加工的任何跡象,且沒有發現存在未申報的核材料或核活動的任何跡象,那么秘書處可據此得出結論認為,所有核材料仍然用于和平活動;
- 如果原子能機構秘書處沒有發現已申報核材料從和平核活動轉用的任何跡象,也沒有發現已申報設施和設施外場所存在未申報的核材料生產或加工的任何跡象,但有關不存在未申報的核材料和核活動的評價仍在進行中,那么秘書處可據此得出結論認為,已申報核材料仍然用于和平活動。
對于擁有生效全面保障協定但無生效附加議定書的國家
- 如果原子能機構秘書處沒有發現已申報的核材料從和平核活動轉用的任何跡象,也沒有發現已申報設施和設施外場所存在未申報的核材料生產或加工的任何跡象,那么秘書處可據此得出結論認為,已申報核材料仍然用于和平活動。
根據特定物項保障協定
- 如果原子能機構秘書處沒有發現核材料轉用或已實施保障的設施或其他物項濫用的任何跡象,那么秘書處可據此得出結論認為,已實施保障的核材料、設施和其他物項仍然用于和平活動。
對于擁有生效“自愿提交保障協定”的國家
- 如果原子能機構秘書處沒有發現已實施保障的核材料未經申報而撤出保障的任何跡象,那么秘書處可據此得出結論認為,在選定設施中實施了保障的核材料仍然用于和平活動或已按照協定的規定被撤出保障。
對于沒有生效保障協定的國家
- 原子能機構秘書處不能得出任何保障結論。
保障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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