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原子能機構保障包含在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定中。根據原子能機構《規約》,各國通過與原子能機構締結這類協定接受這些保障。
保障協定
絕大多數保障協定是原子能機構與《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和無核武器區條約的無核武器締約國締結的全面保障協定。截止2023年5月3日,原子能機構已與182個國家締結了全面保障協定。其中約100個國家還締結了其全面保障協定的小數量議定書。
根據全面保障協定,原子能機構有權利和義務確保對國家領土、管轄或控制內的所有核材料實施保障,唯一的目的是核實這種材料不被轉用于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五個核武器締約國締結了自愿提交保障協定,根據這些協定,原子能機構對國家自愿提交且被原子能機構為實施保障而選定的設施中的核材料實施保障。原子能機構根據自愿提交保障協定實施保障,以核實核材料仍然用于和平活動,除非協定中另有規定,否則不會退出保障。
對于三個非《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締約國——印度、巴基斯坦和以色列,根據其與原子能機構締結的特定物項保障協定實施保障。根據這些協定,原子能機構實施保障,確保保障協定規定的核材料、設施和其他物項不被用于制造任何核武器或推進任何軍事目的,而且這些物項僅用于和平目的而不是用于制造任何核爆炸裝置。
原子能機構《規約》第三條除其他外,規定原子能機構有權制定和執行保障。在理事會核準保障協定時,授權總干事締結并隨后執行協定。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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