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家層面,體現公開性和透明度是原子能機構確定的利益相關方有效參與的五項相互關聯的重要原則之 一 。“雖然一些國際法律文書有時可能在透明度和公開性領域缺少對國家層面的要求,但安全標準和其他國際導則填補了這些空白,”Tonhauser補充說。
國家核法律框架可以為公開性和透明度提供基礎。這一點在以下兩方面顯而易見:一是向有關各方和公眾通報與設施和活動有關的可能輻射風險及監管機構的過程和決定,并與之進行磋商;二是公眾參與決策,特別是利益相關方的發言權和參與權。
在《核法律手冊:實施立法》中,原子能機構列出了全面的國家核法律示范條款,這些條款以公開性和透明度領域的相關文書、標準和導則為基礎,詳細說明了立法中需要的最基本內容。例如,就動力堆而言,示范條款規定,在審查、評估和許可證審批過程中,監管機構必須制定向公眾包括擬建核設施附近的居民通報并與之進行磋商的程序。
“經驗表明,制定核法律并不總是一項容易的任務,”Tonhauser 說,“由于若干原因,包括政策制定者和決策者、立法起草者、律師、監管者和其他官員在內的立法者往往需要克服若干障礙。議員們也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尤其是通過頒布所需立法,但他們也需要了解和認識許多問題。
考慮到這些問題和挑戰,原子能機構的立法援助計劃為埃及和菲律賓等啟動核電國家建立和加強其核法律框架提供了支持。該計劃還提供核法律方面的培訓,并提高各國對遵守相關國際法律文書的重要性的認識。
“為了支持核電在向清潔能源未來轉型中可以發揮的作用,建立秉持公開性和透明度原則的適當和全面的法律框架現在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重要,”Tonhauser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