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核裝置國家的人和環境保護依賴于監督這些裝置安全的堅實監管框架。國際原子能機構促進和支持建立全面監管框架,以確保核裝置在其整個壽期內的安全。
核裝置
這些監管框架包括相關立法、法規和導則,以及強有力的安全領導和管理計劃。確保建立和維持一個可操作和有效獨立的監管機構,對于核裝置的監管控制至關重要。該機構需要有充足的資源和具備適當資格的稱職人員,才能履行監管責任和職能。
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安全標準”和《 研究堆安全行為準則》為在核裝置解除監管控制之前的整個壽期內及隨后任何制度性控制期間加強或發展這些裝置控制的監管體系提出了國際要求和建議。《核安全公約》規定了締約方的一系列義務,包括與其立法和監管框架以及監管機構有關的義務。
為監管機構提供服務和工具
原子能機構向成員國提供“綜合監管評審服務”(IRRS),專門用于加強和提高運行核裝置或啟動建設核裝置國家的國家監管基礎結構的有效性。它將這些國家的監管安全基礎結構與原子能機構相關“安全標準”的要求和建議進行比較,并且酌情與其他地方的良好實踐進行比較。原子能機構提供技術咨詢和專家支持,通過能力建設活動和專家訪問提升成員國的監管基礎結構。
原子能機構制定了若干工具和方法,以協助核裝置監管機構加強其職能和進程的有效性,并促進組織和有效開展綜合監管評審服務工作。這些包括:
- “安全監管基礎結構的自評定”(SARIS),提供了一種方法和一套工具,促進各國按照國際原子能機構“安全標準”對安全監管框架進行自評定;
- “安全基礎結構綜合評審”(IRIS),是協助成員國在啟動核電計劃時根據國際原子能機構相關“安全標準”進行自評定的一種方法和工具;
- 國際監管框架(RegNet),是一個基于網絡的門戶網站,支持國內和國際利益相關者分享其監管知識、實踐和信息,并通過網絡和論壇促進監管機構的協作。這些網絡和論壇目前包括:“綜合監管評審服務”的“國際監管框架”網站,一個用于在監管機構之間共享關于“綜合監管評審服務”工作組訪問的準備、實施和評定的信息平臺;“監管合作論壇”(RCF),一個促進共享監管知識和經驗的監管機構間論壇;“監管能力管理”(RCM),一個促進核安全教育和培訓戰略方案的論壇;“核電計劃啟動國”,一個有助于共享啟動核電國家的經驗的論壇;以及“小型模塊化反應堆(SMR)監管機構論壇”,重點研究這類反應堆的有效監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