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機構保障通過獨立核查各國遵守防核擴散的承諾情況,在防止核武器擴散方面發揮著核心作用。原子能機構保障包含在各國與原子能機構締結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定中。這些協定為實施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據。
保障法律框架
原子能機構保障的法律框架由若干要素組成。這些要素包括《原子能機構規約》、各國根據《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和建立無核武器區條約承擔的義務、諸如保障協定、議定書和這些協定的附加安排等保障文書以及原子能機構理事會的決定。
原子能機構締結三種類型的保障協定:
- 與《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無核武器締約國達成的全面保障協定;
- 與《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核武器締約國達成的自愿提交保障協定;
- 與非《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締約國達成的特定物項保障協定。
這些協定中的每一個都可以輔之以一個附加議定書,其中包括關于一個國家的核燃料循環所有部分,從礦山到核廢物的情況和接觸的條款。
小數量議定書可以與全面保障協定結合起來締結。目前,小數量議定書適用于那些設施中核材料極少或沒有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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