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議定書不是一項獨立的協定,而是一項保障協定的議定書,為核查提供額外工具。特別是,它大大增加了原子能機構在擁有全面保障協定的國家核查和平使用所有核材料的能力。
附加議定書
1997年5月,原子能機構理事會核準了INFCIRC/540號文件(更正本)所載的“附加議定書范本”,并要求總干事使用該范本作為締結全面保障協定附加議定書的標準文本。
“附加議定書范本”是為與原子能機構締結三種類型保障協定任一種的所有國家設計的。擁有全面保障協定的國家決定締結附加議定書并使其生效,則必須接受“附加議定書范本”的所有規定。擁有特定物項保障協定或自愿提交保障協定的國家可以接受和執行其準備接受的“附加議定書范本”的措施。
附加議定書狀況
截至2023年3月31日,附加議定書對141個國家和歐洲原子能聯營生效。
還有13個國家已簽署附加議定書,但尚未將其付諸生效。
加強原子能機構的保障執行
原子能機構20世紀90年代初期在伊拉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的經歷表明,盡管原子能機構保障對于已申報核材料和設施的核查活動效果很好,但它沒有足夠的能力在擁全面保障協定的國家探知未申報的核材料和活動。
1993年底,原子能機構啟動了一項廣泛的計劃,通過加強原子能機構探知未申報的核材料和活動的能力,進一步加強全面保障協定下的保障執行工作。作為所謂的“93 + 2計劃”的一部分,向原子能機構理事會提交了旨在針對締結有全面保障協定的國家加強原子能機構保障的有效性和效率的措施。
其中一些被稱為“第一部分”措施的強化措施,例如早期提供設計資料、環境取樣和衛星圖像使用,可以在全面保障協定規定的現有法定權限下實施,而另一些措施,例如國家提供關于一國核燃料循環從采礦到核廢物的所有部分的資料和對所有這些部分的接觸權限,則要求補充法定權限才能實施。這些附加的“第二部分”措施促使1997年制定和核準了“附加議定書范本”。
附加議定書目標
根據附加議定書,原子能機構被賦予擴大對國家信息和場所的接觸權利。對于擁有全面保障協定的國家,附加議定書旨在填補根據全面保障協定所報告的信息的空白。通過使原子能機構能夠更全面地了解這些國家的核計劃、規劃、核材料持有情況和貿易,附加議定書增加了原子能機構就這些國家不存在未申報的核材料和活動提供更大保證的能力。
根據附加議定書加強措施
與擁有全面保障協定國家達成的附加議定書為原子能機構配備了重要的附加核查措施,以加強原子能機構保障的有效性和效率。這些措施包括更廣泛地接觸有關國家核計劃的信息,增加原子能機構的實體接觸和改進行政安排。閱讀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