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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輻射源

    保護人民和環境免受輻射危害,需要立法框架和國家監管基礎結構來控制輻射源。原子能機構的“安全標準”“行為準則”和導則文件為這種監管體系提供了國際要求和建議。

    確保輻射源的使用及相關設施運行的輻射安全,需要一個“從搖籃到墳墓”的管理體系,其中包括相關的立法、法規和導則;一個資源充足且配備了適當合格資歷且經驗豐富的工作人員的運作良好和獨立的監管機構;以及開展通知、授權、檢查和執法等監管活動。

    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安全標準”,《放射源安全和安保行為準則》《放射源進出口導則》為建立一個合適和可持續的輻射源控制管理體系提出了國際要求和建議。

    為監管機構提供工具

    國際原子能機構推行了一些專用工具,以協助監管機構加強其職能和程序的有效性:

    除了這些為核監管機構提供的工具外,原子能機構還向成員國提供各種服務,如“綜合監管評審服務”(IRRS)、輻射安全條例審查以及輻射安全監管基礎結構咨詢工作組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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