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過去的幾十年里,已建立五個無核武器區,簽署國承諾,除其他義務外,在適用的無核武器區的領土上不擁有核武器,并與原子能機構締結全面保障協定(見第4頁)。此外,提出了在中東建立無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包括核武器)區的倡議。
原子能機構在建立中東無核武器區和對該地區所有核活動實施原子能機構全面保障方面發揮了作用。
原子能機構大會在其關于在中東實施原子能機構保障的決議中,呼吁所有直接有關各方考慮采取步驟,在該地區建立可相互有效核查的無核武器區;申明該地區所有國家需要接受實施原子能機構全面保障;以及授權原子能機構總干事繼續與該地區各國進行磋商,以促進早日對該地區所有核活動實施原子能機構全面保障,作為建立無核武器區的必要步驟。
與此同時,《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締約國1995年審議和延長大會通過了一項決議,呼吁“建立一個可有效核查的中東無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核武器、化學武器和生物武器及其運載系統的區域”。隨后的《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審議會議重申了1995年關于中東問題決議的重要性,并強調該決議在其目標和目的實現之前依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