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可能帶來輻射風險的活動或對人、社會和環境造成危害的有意行為的任何組織或設施的所有層面的管理人員,必須履行領導責任,遵守整合安全和安保的管理制度。
安全和安保的領導和管理
在《一般安全要求:安全領導和管理》(GSR Part 2 號)中,原子能機構針《基本安全原則》中側重安全領導和管理的原則3制定了要求。原則3規定建立安全領導和管理以及有效的管理體系,并進行維護和不斷改進。這對于在一個組織中培育和維持一個強有力的安全文化至關重要。
管理體系的設計還應整合安保、質量、人為因素和組織因素。在核技術和核材料或其他放射性材料的應用或運輸中,高級管理人員的角色要求他們確保將安全、安保及實物保護問題作為壓倒一切的優先事項,始終受到他們的關注。
考慮到他們的職責,原子能機構要求一個組織的各級管理者制訂與其組織政策相一致的安全和安保目標,并表明對改善安全和安保執行情況的承諾。他們還必須鼓勵和支持所有個人實現這些安全和安保目標,并確保其行動能夠鼓勵他們的員工學習和持續提高。此外,高級管理層還需要努力糾正對安全和安保不利的狀況或行為。
最終,高級管理層負責確保個人都有能力完成他們的任務,并且使他們知道其活動對實現其組織的安全和安保目標的相關性和重要性。
原子能機構為成員國改善和加強安全和安保的領導和管理提供工具和培訓,包括每年為高層和執行管理人員舉辦安全領導與文化講習班、為中層管理人員舉辦安全系統化方案講習班,以及為成員國提供量身定制的若干領導和管理支持工作組訪問。